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信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王蓝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足额扣划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