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燕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告:米柯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赵燕花与被告米柯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燕花、被告米柯永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米柯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燕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6日原、被告合伙经营饭店时,二人合伙共同投资约60,000元,共同营业约20天,原告退股,被告承诺4个月内退给原告股金1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钱紧为由至今未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米柯永辩称,合伙经营饭店属实,开饭店是原告提议的,当时投资不到6万元,每人出资一半,但原告没干几天就说不干了。因为原告声称要么退钱,要么砸饭店,被告才答应退原告13,000元的。之后,被告又经营该饭店一年,又增加了二三万元的投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还有亲戚关系。2019年1月初,原、被告协商合伙经营饭店,双方口头约定对饭店筹备期间的房租、装修、购买厨具桌椅等费用支出各负担一半,共计出资近6万元。在饭店开张经营20余天后,原告提出自己退出或将饭店转让,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并对出资和财产等进行核算,被告承诺于4个月内退还原告出资13,000元,原告同意退出,由被告继续经营饭店。因被告未按约定退还原告出资款,双方致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自愿协商合伙经营饭店,各自出资50%,达成了口头合伙协议,形成了个人合伙。饭店经营不久,原告提出退出或将饭店转让,经原、被告协商,被告承诺于4个月内退还原告出资13,000元,原告选择退出,由被告独自继续经营饭店。至此,原、被告协商解除了合伙协议,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在4个月内退还原告13,000元出资。但被告在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履行退还原告出资义务,应属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3,000元出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双方解除合伙协议、退还原告13,000元出资款系在原告逼迫下所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在之后的饭店经营中又增加了投资等,此系被告在合伙终止后自己经营中的事项,与原告无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米柯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赵燕花合伙出资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米柯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