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如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被告:武雪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如娟与被告武雪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梁如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转走现金35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2016年9月3日与郜国轩登记结婚。原告丈夫2019年6月在北京开一家设计公司,当时公司招聘员工,2019年7月份武雪香来到郜国轩公司上班,后被告与我丈夫有不正当关系。自2019年7月7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被告多次通过郜国轩微信账号转账,包括转给被告亲姐钱,陆续转走35700元人民币,现要求被告归还我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如娟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被告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对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梁如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