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塔区某网络产品经销处,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经营者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经销处职员。
被执行人某鲜生(锦州)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古塔区某网络产品经销处与某鲜生(锦州)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92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某鲜生(锦州)超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鲜生(锦州)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948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