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豪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张馨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豪杰与被告张馨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馨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豪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