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东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09600938J。
负责人:汤晓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新章,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公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胡玲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与被告华公荣、胡玲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银霞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彭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