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闫鹏,男。
审理经过
关于闫鹏罚金一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0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闫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被告闫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304执881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20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