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喻先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江东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61215141X。 被申请人:龙藏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江镇北街居委会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喻先元因承揽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藏金2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对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保全的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喻先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龙藏金的银行存款(包括互联网银行等金融机构)22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龙藏金的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不动产三年,其他财产两年;财产保全期间,由被申请人龙藏金负责保管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实行买卖、赠与、抵押等转移或改变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及其他妨碍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梁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