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某云,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雷山县。 被执行人:吴某牛,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雷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新兴大道响楼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明,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某云与被执行人吴某牛、贵州省雷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某牛在中国银行三亚河东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97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吴某牛在中国银行三亚河东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66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