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委托代理人郭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汪小平之夫。 被执行人冷水江市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布溪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元。 被执行人刘玉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小平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玉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1381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今后如申请恢复执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陈 利 审判员 邹卷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