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家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家锋罚金一案中,经查明,该案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销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一鸣 审判员  张永乾 审判员  万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宗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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