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家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家锋罚金一案中,经查明,该案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销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一鸣 审判员 张永乾 审判员 万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宗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