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冯天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天贵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民初3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冯天贵上诉请求: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民初33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判决。1.依法判决3月3日,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强拆上诉人的房屋,恢复原貌和房屋内的家具农具;2.依法判决房屋从强拆至恢复原貌前的房租损失费用(此房屋在强拆前一直在出租,每月租金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由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承担。3.依法判决房屋被强拆致使上诉人父亲精神失常,上诉人照顾老人半月误工费用2000元整(贰仟元整)由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承担;4.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于2021年3月3日下午,趁上诉人不在家时,将上诉人位于八角新村九组的其中一套房子强行拆除,房屋内家具和农具一同损毁,上诉人90岁的老父亲未能阻止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停手,导致上诉人父亲悲伤过度,使其精神恍惚、惶恐、害怕,一直需要儿女陪伴,给儿女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3月3日上午给租客打电话叫租客搬离,下午就将房子拆了。在强行拆房时,上诉人的爱人周辉打电话告诉上诉人,房子被强拆了,上诉人当时上班在外面不能及时赶回,就叫周辉打110报警,随后派出所的警察看了现场,叫周辉随警车去了派出所,将所有经过做了笔录。房子被强拆已有两个月,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也未给上诉人一个合理的说法。上诉人不服裁定,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裁定,支持上诉人的合理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冯天贵既未提交其系案涉房屋合法权利人的相关证明,也未提交案涉房屋系被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拆除的基本证据,故冯天贵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当,但其裁定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正确。

综上,上诉人冯天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向 茜

审判员 冯小娇

审判员 陈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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