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敏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紫坊农产品市场西楼区430号。
法定代表人:吴婷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勇,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菡,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温爱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2民特4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九十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六元一角五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