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096404271(1-1)。 负责人:李雅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羽,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娇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城北街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7366466136。 法定代表人:田建喜,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因与被上诉人余炼、丁娇娇、贵州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撤回本案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施正高 审 判 员 贺灿灿 审 判 员 谭应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薇 书 记 员 胡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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