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付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国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建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付来因与被申请人王**军、李文才、郭国正、黄建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2民终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郭付来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郭付来建设房屋没有超出边界。原审程序违法,郭付来没有提供过尉氏县房权证大营乡第100026号证书作为证据,该证据未经质证。本案是土地所有权纠纷,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审理阶段均进行现场勘验,根据勘验结果,郭付来所建房屋南山墙外多出的1米地基超出租赁合同约定的位置,原审判令郭付来拆除地基砖块,并无不当。尉氏县房权证大营乡第100026号证书系一审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本案已经二审,在二审审理期间郭付来已行使了质证的权利。本案虽属土地纠纷,但争议土地权属明确、边界清晰,人民法院可直接予以处理。
综上,郭付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郭付来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