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国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董建军,****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荣与被执行人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国荣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异议人李国荣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国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异议人李国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科为

审判员宋燕

审判员陈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章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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