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泌阳县邦欣装饰材料门市部,住所地泌阳县团结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经营者:孙秀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泌阳县。 被告:李金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泌阳县邦欣装饰材料门市部(以下简称邦欣装饰)诉被告李金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邦欣装饰经营者孙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邦欣装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料款肆仟捌佰叁拾陆元整(4836.00)本金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实事和理由:2018至2019年被告承包房屋装修工程,部分项目(主要是石膏线粘贴)由原告带料进行施工,工料款经过原告多次电话、上门催要,仍欠肆仟捌佰叁拾陆元整(4836.00)没有支付。鉴于以上实事,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金旺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至2019年被告李金旺承包房屋装修工程,其中部分项目由原告邦欣装饰带料进行施工,后经结算被告李金旺尚欠原告邦欣装饰4839元工料款。2021年2月11日被告李金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邦欣石膏线装饰门市工料款4836元欠款人:李金旺2021年2月11日身份证号4128221988××××××××电话17518826333”。被告李金旺认可尚欠原告邦欣装饰工料款4836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李金旺承包房屋装修工程,其中石膏线粘贴部分由原告邦欣装饰带料进行施工,原告邦欣装饰向被告李金旺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李金旺向原告邦欣装饰支付工料款,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李金旺出具的“欠条”系其因承揽合同形成债权债务的表现形式,由于原被告双方承揽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李金旺未按照约定向原告邦欣装饰支付工料款构成违约,因此原告邦欣装饰请求被告李金旺支付工料款4,83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邦欣装饰放弃了利息请求,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邦欣装饰主张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金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泌阳县邦欣装饰材料门市部工料款4,836元; 二、驳回原告泌阳县邦欣装饰材料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金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