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曹天玲,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远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执行人:陈振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曹加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范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徐加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杨桂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唐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与陈振江、曹加利、范丽华、徐加祥、杨桂叶、唐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加祥、杨桂叶有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杨桂叶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储蓄所×帐户内人民币15000元至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帐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文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