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固始县杨山明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方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862326896。 法定代表人:郭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连春,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302N。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华丽,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固始县杨山明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固始县杨山明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固始县杨山明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固始县杨山明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固始县杨山明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书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青云 书记员王怡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