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旦正才让,男,藏族,1982年12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申请人:马天佑,男,回族,1980年5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旦正才让、马天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旦正才让、马天佑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1年7月27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马天佑向申请人旦正才让支付工资2182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旦正才让与申请人马天佑于2021年7月27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翠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