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804760371G。
负责人:赵立军,职务:行长。
被告:赵敏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张博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93000012617。
法定代表人:尹小芳。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与被告赵敏川、张博慧、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