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申请人: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德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983MA08XGA95K。
法定代表人:王鸿超,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申请人:王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与被申请人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风龙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674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风龙在银行的存款8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风龙在华夏银行(卡号为15×××67)80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风龙在华夏银行(卡号为15×××67)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