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滨州市金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广青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50354996。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学辉,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名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南浩明塑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办事处温泉西路18号工业园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8633214G。
法定代表人:籍洪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水,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花,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滨州市金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浩明塑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滨州市金毅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金毅设备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滨州市金毅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滨州市金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