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卫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王帅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梁卫申申请执行王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225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王帅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卫申借款本金61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1000元基数,按原告主张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支付逾期占用资金的利息,从2021年1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元、保全费130元、共计1518元,由被告王帅强负担1293元,由原告梁卫申负担225元。因被执行人王帅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卫申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余本金6229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帅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梁卫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