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1393654。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胜利路。组织机构代码:55834051-4。
法定代表人:张作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屯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86225243X。
法定代表人:李功社,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海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汤帝中路空中花园对面。组织机构代码:07544682-4。
法定代表人:张锴映,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化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05085010XX。
法定代表人:陈占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张爱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张爱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张锴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李功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于周香,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陈占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刘春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审理经过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济源海源化工有限公司、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张作海、张爱叶、张爱国、张锴映、李功社、于周香、陈占强、刘春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11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济源海源化工有限公司、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张作海、张爱叶、张爱国、张锴映、李功社、于周香、陈占强、刘春晓均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联系上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济源海源化工有限公司、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张作海、张爱叶、张爱国、张锴映、李功社、于周香、陈占强、刘春晓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票、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李功社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316.16元,冻结被执行人刘春晓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437.64元,冻结被执行人张锴映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00.34元,已采取扣划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陈占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65.39元,冻结被执行人李功社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19.89元,冻结被执行人李功社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79.04元,冻结被执行人李功社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56.06元,冻结被执行人于周香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122.56元,冻结被执行人张爱国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13.19元,冻结被执行人张爱叶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88.05元,冻结被执行人张爱叶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65.48元,冻结被执行人张作海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01.68元,申请人表示金额较少,暂不扣划,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济源海源化工有限公司、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张作海、张爱叶、张爱国、张锴映、李功社、于周香、陈占强、刘春晓名下网络资金均为0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2、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明,本院均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豫C×××××号、豫C×××××号车辆,张作海名下豫C×××××号车辆,陈占强名下豫C×××××号车辆。
3、本院执行干警前往洛阳市吉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执行人张爱叶名下豫(2020)洛阳市吉利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济源海源化工有限公司、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张作海、张爱国、张锴映、李功社、于周香、陈占强、刘春晓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作海、张爱国、张锴映、李功社、于周香、陈占强、刘春晓名下均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4、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现处于存续、经营异常状态,并已于2020年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5起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涉及司法案件6起。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济源海源化工有限公司、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张作海、张爱叶、张爱国、张锴映、李功社、于周香、陈占强、刘春晓名下财产线索。
三、通过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调查了解、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踪迹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执行干警于2021年5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胜利路进行实地走访,经询问附近群众,群众称对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不了解,未找到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下落和相关财产线索,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位置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现场调查告知申请执行人。
2、经关联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2件,被执行人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3件,被执行人李功社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6件,被执行人于周香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2件,被执行人陈占强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3件,被执行人刘春晓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1件,上述现场调查及关联案件情况也说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济源海源化工有限公司、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张作海、张爱叶、张爱国、张锴映、李功社、于周香、陈占强、刘春晓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作海、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功社、济源海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映、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占强、张作海、张爱叶、张爱国、张锴映、李功社、于周香、陈占强、刘春晓均作出限制消费令措施,对被执行人均已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将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济源海源化工有限公司、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张作海、张爱叶、张爱国、张锴映、李功社、于周香、陈占强、刘春晓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均已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7754.14元,债权尚余9515165.03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0311执17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济源海源化工有限公司、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张作海、张爱叶、张爱国、张锴映、李功社、于周香、陈占强、刘春晓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