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祁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胡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建国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胡建国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