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住所地:湛江市××××××××××××。 负责人:杨京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住湛江市××××××××××××××××××。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住湛江市××××××××××××××。系该行员工。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湛江市××××××××××××。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湛江市××××××××××队*号。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诉被告林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于2021年2月23日以被告已经还清涉案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97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坚 人民陪审员 李 青 人民陪审员 林 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