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财强。
被执行人程时平。
审理经过
陆财强诉程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下陆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时平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陆财强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故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陆财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鄂下陆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程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