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某,男,汉族,北京某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肖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执行案款人民币2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及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本院(2021)京0115执XXX号执行案件中应发放给被申请人肖某某的案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