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2021)沪行申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晓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霞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燕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海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争十人等因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管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行终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争等十人申请再审称,张争等的举报是为了获取行政机关允诺的举报奖励,对法定职责机关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故张争等与答复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市监管局未经审查即作出被诉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监管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审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显属错误。张争等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原审查明,张争等十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浦东监管局举报,要求:一、查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林镇政府)及XX镇XX镇长网络渠道销售假“三林农产品”的行为;二、查处不法分子,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三、书面告知张争等十人处理结果;四、给予张争等十人精神和物质奖励。浦东监管局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编号为3101150000000202008060004《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张争等十人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该机关管辖。张争等十人不服,向市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浦东监管局所作的《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并责令浦东监管局对张争等十人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市监管局于8月20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张争等十人补正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如购物凭证等)。张争等十人补正材料后,市监管局于2020年9月2日向浦东监管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浦东监管局于同月11日递交行政复议答复书。2020年9月20日,市监管局作出沪市监复议(2020)1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为张争等十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张争等十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责令市监管局重新作出处理。
原审另查明,2020年9月10日,浦东监管局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张争等十人关于销售假“三林农产品”(含三林崩瓜、三林酱菜等)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的举报以及有关材料移交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争等十人认为其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后,系为获取行政奖励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故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从张争等十人的举报来看,其仅基于其房屋被征收后不再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为由,就认为三林镇政府直播带货的有关三林农产品系假冒产品,对此,张争等十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原系有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也未能证明其系有关农产品的唯一生产者,更无直接证据证明三林镇政府直播带货的三林农产品为假冒产品,张争等十人提出要求查处并获取行政奖励的理由多为其主观臆测,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在缺乏基本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无论市监管局对其复议申请如何处理,均不会对其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而且浦东监管局系将张争十人等举报的事项移送给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并未作出实体上的处理决定,也不涉及到对张争等十人行政奖励申请的处理。因此,张争等十人认为其具有本案起诉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张争等十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张争等十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十六条第二款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争、叶红、黄晓婷、王霞敏、王玉亭、赵燕萍、殷民芳、金海斌、陆国林、陆伯明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