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相臣,男,汉族,1968年出生,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黑038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相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王相臣于2018年11月6日入监改造。刑期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21年8月13日将罪犯王相臣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以罪犯王相臣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相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相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相臣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相臣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相臣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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