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德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军、刘美玲,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妍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德梅与被申请人李妍磊、第三人新乡市凤泉区小宋黄河房产信息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豫0704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妍磊银行账户(6228481362402721016)中的银行存款216844.12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宋德梅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妍磊银行账户(6228481362402721016)中的银行存款216844.12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德梅上述解冻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妍磊银行账户(6228481362402721016)中的银行存款216844.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帅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