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龙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普兴西街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YQTHQ9X。 法定代表人:陈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春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武冈市双牌乡浪石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70925751X。 被执行人:王宏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双清区建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邵石路*号*栋*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50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春晖、王宏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晖、王宏彪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宏彪按传票日期到法院申报了财产并说明情况,被执行人王春晖、王宏彪主动缴纳执行款各5000元。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春晖、王宏彪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春晖、王宏彪名下除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网络扣划被执行人王春晖名下银行存款24252.59元。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王春晖、王宏彪于2021年7月22日,以合同纠纷为由在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龙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现案件正在审理中。因两案债务有可能发生抵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502执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王 波 审判员 张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