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富,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X13592156F。 主要负责人:高仁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立唐,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银杏大道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14098516G。 主要负责人:张磊,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何庆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何庆于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庆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庆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晓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