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令狐德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陶应友,男,黎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令狐德金与被告陶应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令狐德金、被告陶应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令狐德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14500元。2、一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承接了顶云街道办包包村白纸厂组汗改田工程,因工程所需与原告达成了口头挖机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费为每月18000元,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的租赁费总计24000元,但被告只支付了9500元,余下的14500元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承诺2021年5月1日之前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还是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租赁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陶应友辩称:原告不是我叫来做工的,是宋富友喊来的,我就是一个管工,欠条是我打的,但是不应当由我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关岭自治县顶云街道办白纸厂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期间,原告出租挖机参与施工,每月18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令狐德金85机挖机租金<14500>元,壹万肆仟伍佰元整,<限2021年5月1日之前付清>”,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并按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欠挖机租赁费1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赁费145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是合同关系,其是宋富友的管工,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意见,首先《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务凭证,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原告出具《欠条》,应当知晓法律后果;其次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表示对该欠付款项承担偿付责任,即便其不是合同相对人,其行为符合债的加入特征,被告亦应负有清偿欠付款项的义务,故对被告答辩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陶应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令狐德金租赁费14500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82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陶应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文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勤浩 书 记 员 李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