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项晓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祺(系项晓艳的丈夫),住浦江县。

被告:周彤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项晓艳与被告周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晓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彤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项晓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26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长期向原告租赁汽车使用。2019年6月2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52600元。双方一致同意将该欠款转为借款,由被告亲笔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9年12月24日前归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周彤彤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5月23日,周彤彤的弟弟周斌斌与项晓艳经营的浦江县兴通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周斌斌向浦江县兴通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车牌号为×××的本田思域一辆。2019年6月25日,周彤彤与项晓艳结算租车费用,尚欠租车款52600元未支付,并向项晓艳出具借款526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于2019年12月24日前归还。此后,周彤彤归还了3350元,余款49250元至今未归还。

另查明,浦江县兴通汽车租赁服务部已于2020年4月20日登记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项晓艳与周彤彤之间因其他款项结算形成借条,其内容表述符合借贷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再按原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应按照双方合意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周彤彤理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拖欠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项晓艳自认周彤彤已归还3350元,周彤彤未出庭应诉,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综上,对项晓艳诉请中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周彤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周彤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项晓艳借款4925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7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项晓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计558元,由项晓艳负担36元,由周彤彤负担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敏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尤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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