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梅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执行人:江西南城百望电子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河东大道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814622659。
法定代表人:徐永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2020)赣1021民初2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南城百望电子商城开发有限公司140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保险收益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