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风存,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张生,男,46岁,汉族,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风存与被告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风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认识,后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三万元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之后仅偿还500元,剩余29500元借款拒不偿还,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而到庭应诉的受送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显示姓名“张耀芳”,与原告在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信息不一致,原告亦不能证明二者系同一人,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风存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