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城市开发区艺阳服装厂。
经营者:高某,男,汉族。
被告:曲某1,女,汉族。
被告:曲某2,女,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海城市开发区艺阳服装厂诉被告曲某1、曲某2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城市开发区艺阳服装厂因与被告曲某1、曲某2自行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海城市开发区艺阳服装厂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曲某1、曲某2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城市开发区艺阳服装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城市开发区艺阳服装厂撤回对被告曲某1、曲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0元,由原告海城市开发区艺阳服装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