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3099号汇港名苑北区一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彭仁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影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镇健康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影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民初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告诉称
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影美置业有限公司均认可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借款形式收到鹤壁影美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323.1434万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双方已发生的诉讼活动((2019)豫0622民初1088号案件、(2020)豫06民初10号案件),争议款项1323.1434万元是借款还是工程款,上诉人始终认为该款项为工程款,而被上诉人先称借款后改称工程款后又变更称借款,截止本案起诉时,被上诉人对该款项性质最后意见仍然为借款,在诉讼过程中极不诚信,双方也未就该款项性质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经法院处理。如上诉人在本案起诉时放弃对该款项的请求,一旦法院最后认定款项性质为借款,上诉人将遭受未主张该部分工程款以及返还其借款的双重损失,诉讼风险巨大,且被上诉人并未将该款项视为其已支付的工程款,上诉人将该争议款列入本案诉讼请求不属于虚增诉讼标的额。故请求撤销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民初5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管辖权异议主要是针对级别管辖。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且诉讼请求应有初步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鹤壁影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98.4万元;二、赔偿因违约所产生的窝工费、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合理利润等损失1000万元。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其提供了装饰工程EPC总承包框架协议、装修设计合同及影美项目已完成产值统计表等予以证明。对第二项诉讼请求,其提供了现场签证单、关于1000万资金监管的会议纪要及损失计算意见等予以证明。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初步审查,可以确定其起诉请求额为5098.4万元。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其请求成立,包括工程款与各项损失如何认定、是否得到支持等,系实体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关于案涉款项1323.1434万元是否从诉讼请求中扣除的问题,结合在案证据审查,双方当事人对已支付的款项数额无异议,但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仍属争议款项,其性质亦需经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故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民初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