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方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庞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陈**,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方明与被告庞威、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杨方明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方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方明撤诉。
原告杨方明向本院申请变更案件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方明已预交3,650元),由原告杨方明负担25元,本院退还原告杨方明案件受理费3,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