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艺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范屋15号101(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雷恒,男,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婷,男,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意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艺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意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艺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