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基广(曾用名:钱继光),男,****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1999年6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03年11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8〕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基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晓丽、白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基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钱基广饮酒后驾驶东风日产轩逸轿车(黑E×××××)沿萨尔图区新东风购物广场北侧未知名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新东风购物广场北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钱基广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随后钱基广被民警带至大庆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钱基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1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情节清楚,被告人钱基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姜某证言;被告人钱基广供述;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基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基广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钱基广按照基准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钱基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美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