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卢劲。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燕林。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文德,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伟雄。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劲、龙燕林因与被上诉人杨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劲、龙燕林自收到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至今仍未预交受理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卢劲、龙燕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