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景存,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111708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摩登时代小区8号楼*-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科园路*号*-1)。因吸毒于2018年3月3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景存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渝0101刑初4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景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景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景存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景存撤回上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