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1050号、福明路828号。

负责人王民权,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虞云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

被执行人周晓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虞云新、周晓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24958464.1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虞云新、周晓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虞云新、周晓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义乌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有价证券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或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述执行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虞云新、周晓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7执8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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