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
法定代表人:赵志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红,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少莹,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丽水市万宏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
被告:王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万宏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4元,合计1053元,由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