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代小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爱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代小芹因与被申请人张爱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代小芹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代小芹于2019年6月26日给被申请人张爱军打欠条欠工资款8320元,至今未给付,再审申请人拖欠被申请工资8320元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张爱军起诉主张830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是合伙关系,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代小芹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