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维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维宁追偿权纠纷一案,沧州市仲裁委员会(2020)沧仲裁秘字02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二、2021年8月2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8月3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8月31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1年9月1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何维宁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沧州市仲裁委员会(2020)沧仲裁秘字024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