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汉王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海,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马晓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王颖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刘俊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阳、王颖娜、刘俊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6元,由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何 伟 人民陪审员 王瑞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翟浩程